7.2 坑式静压桩托换法


7.2.1 坑式静压桩托换法适用于基础及地基需要加固补强的下列建筑物:
1 地基浸水湿陷,需要阻止不均匀沉降和墙体裂缝发展的多层或单层建筑;
2 部分墙体出现裂缝或严重裂缝,但主体结构的整体性完好,基础地基经采取补强措施后,仍可继续安全使用的多层和单层建筑;
3 地基土的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建筑。
7.2.2 坑式静压桩的桩位布置,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纵、横墙基础交接处;
2 承重墙基础的中间;
3 独立基础的中心或四角;
4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或较大的承重部位;
5 尽量避开门窗洞口等薄弱部位。
7.2.3 坑式静压桩宜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或钢管桩。方桩边长宜为150~200mm,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;钢管桩直径宜为φ159mm,壁厚不得小于6mm。
7.2.4 坑式静压桩的人土深度自基础底面标高算起,桩尖应穿透湿陷性黄土层,并应支承在压缩性低(或较低)的非湿陷性黄土(或砂、石)层中,桩尖插入非湿陷性黄土中的深度不宜小于0.30m。
7.2.5 托换管安放结束后,应按下列要求对压桩完毕的托换坑内及时进行回填。
1 托换坑底面以上至桩顶面(即托换管底面)0.20m以下,桩的周围可用灰土分层回填夯实;
2 基础底面以下至灰土层顶面,桩及托换管的周围宜用C20混凝土浇筑密实,使其与原基础连成整体。
7.2.6 坑式静压桩的质量检验,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制桩前或制桩期间,必须分别抽样检测水泥、钢材和混凝土试块的安定性、抗拉或抗压强度,检验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;
2 检查压桩施工记录,并作为验收的原始依据。
 
条文说明
7.2 坑式静压桩托换法
7.2.1 既有建筑物的沉降未稳定或还在发展,但尚未丧失使用价值,采用坑式静压桩托换法对其基础地基进行加固补强,可阻止该建筑物的沉降、裂缝或倾斜继续发展,以恢复使用功能。托换法适用于钢筋混凝土基础或基础内设有地(或圈)梁的多层及单层建筑。
7.2.2 坑式静压桩托换法与硅化、碱液或其他加固方法有所不同,它主要是通过托换桩将原有基础的部分荷载传给较好的下部土层中。
桩位通常沿纵、横墙的基础交接处、承重墙基础的中间、独立基础的四角等部位布置,以减小基底压力,阻止建筑物沉降不再继续发展为主要目的。
7.2.3 坑式静压桩主要是在基础底面以下进行施工,预制桩或金属管桩的尺寸都要按本条规定制作或加工。尺寸过大,搬运及操作都很困难。
7.2.4 静压桩的边长较小,将其压人土中对桩周的土挤密作用较小,在湿陷性黄土地基中,采用坑式静压桩,可不考虑消除土的湿陷性,桩尖应穿透湿陷性黄土层,并应支承在压缩性低或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层中。桩身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层中,尚应考虑扣去桩侧的负摩擦力。
7.2.5 托换管的两端,应分别与基础底面及桩顶面牢固连接,当有缝隙时,应用铁片塞严实,基础的上部荷载通过托换管传给桩及桩端下部土层。为防止托换管腐蚀生锈,在托换管外壁宜涂刷防锈油漆,托换管安放结束后,其周围宜浇注C20混凝土,混凝土内并可加适量膨胀剂,也可采用膨胀水泥,使混凝土与原基础接触紧密,连成整体。
7.2.6 坑式静压桩属于隐蔽工程,将其压入土中后,不便进行检验,桩的质量与砂、石、水泥、钢材等原材料以及施工因素有关。施工验收,应侧重检验制桩的原材料化验结果以及钢材、水泥出厂合格证、混凝土试块的试验报告和压桩记录等内容。

目录导航